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724执412号
申请执行人史进,男,1976年11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
被执行人***,男,1975年12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送达地址住房公积金管理处。
被执行人连云港鹏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新建东路8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男,1985年10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新浦区。
申请执行人史进与被执行人***、连云港鹏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苏0724民初37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书面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