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润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4民初552号
原告:***,女,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园,河南滕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扬州市润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开发区马港河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夏燕。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扬州市润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9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光利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坤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