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103民初3822号之一
申请人:滁州会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694116111H。
法定代表人:程崇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庞仁兵,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华安源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7820907912。
法定代表人:陈长清,(职务不详)。
申请人滁州会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华安源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滁州会峰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南通华安源自控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滁州会峰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滁州会峰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华安源自控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滁州会峰电气有限公司预交,待本案实体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 超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肖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