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103执349号
申请执行人:滁州会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694116111H。
法定代表人:程崇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通华安源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78209079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会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华安源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南通华安源自控科技有限公司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南通华安源自控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2319元或等值的车辆、房产(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车辆期限为二年,房地产或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