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安源自控科技有限公司

滁州会峰电气有限公司、南通华安源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103执3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滁州会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694116111H。
法定代表人:程崇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通华安源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78209079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会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华安源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南通华安源自控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南通华安源自控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红
审判员唐伟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