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县城建开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盱眙县城建开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830执12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申请执行人:盱眙县城建开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7827349640,住所地盱眙县。
法定代表人:杨维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金和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670950187U,住所地盱眙县。
法定代表人:罗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盱眙县城建开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金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申请执行书、(2018)苏0830民初194号民事调解书等材料。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8)苏0830民初1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苏金和置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4月11日,申请执行人***、盱眙县城建开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8)苏0830执1483号。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江苏金和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2018年5月29日,申请执行人***、盱眙县城建开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2018年6月15日,本院作出(2018)苏0830执148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8)苏0830民初1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2019年3月27日,申请执行人***、盱眙县城建开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再次以(2018)苏0830民初194号民事调解书为执行依据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照同一份执行依据两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后一次执行申请系重复立案。本案中,2019年3月27日申请执行人***、盱眙县城建开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再次以(2018)苏0830民初194号民事调解书为执行依据向本院申请执行时,(2018)苏0830执1483号执行案件已经立案在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的规定,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在先的,可以以“销案”方式结案。本案中,盱眙县人民法院对此执行案件具有管辖权,且已经有一件执行案件立案在先,故依法应当撤销本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2019)苏0830执1232号案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