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县城建开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425淮安市清浦区兴源钢管租赁站与盱眙县城建开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12民初425号
原告:淮安市清浦区兴源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城南街道南浦佳园D6-305室。
经营者:***,系个体工商户。
被告:盱眙县城建开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盱眙县圩城镇斩间小区1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7827349640。
法定代表人:杨维祥,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0年11月1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清浦区兴源钢管租赁站诉被告盱眙县城建开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淮安市清浦区兴源钢管租赁站以双方就本案协商解决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清浦区兴源钢管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清浦区兴源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58元,减半收取3079元,由原告淮安市清浦区兴源钢管租赁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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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王强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唐莹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