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县城建开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因当事人正在进行淮安新丰面粉有限公司房屋、机械设备拆除作业,执法人员予以现场告知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管控要求,要求及时停止拆除作业,做好防尘抑尘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办【2020】250号)通用裁量表14被罚款壹万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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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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