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久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某某与连云港久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董自建与连云港久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1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港执字第1423号
申请执行人:董自建。
被执行人:连云港久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申请执行人董自建与被执行人连云港久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连云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连开劳人仲案字第1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立案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连云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连开劳人仲案字第10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执行长*玲
执行员庄会彬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