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久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自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02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港民初字第892号
原告连云港久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自建。
本院受理原告连云港久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诉被告*自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久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俞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