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703执恢86号
申请执行人:董自建。
被执行人:连云港久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申请执行人董自建与被执行人连云港久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连云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连开劳人仲案字第1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连云港久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经强制执行,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程序实体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