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肯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龙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财保4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肯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高新科技园创新科技楼****。
法定代表人:吴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峰,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杰,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三路*****净环保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张瑾,该公司总经理。
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浙商大厦****单元****单元iv>
负责人:陶旭松。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肯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2019)鄂0192财保7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9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肯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以被申请人***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仲裁裁决书内容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肯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90000元的冻结。
本案保全受理费497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肯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李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