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肯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肯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北诚润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河北诚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11民初1579号
申请人:江苏肯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高新科技园创新科技楼北区406号。
法定代表人:吴凡。
被申请人:河北诚润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中山东路265号汇景国际1-1-905室。
法定代表人:周静海。
被申请人:河北诚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66号。
被申请人:陈新。
原告江苏肯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诚润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河北诚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90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诚润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河北诚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肯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棕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