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终36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镇江**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黄山南路西侧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红兵,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广洲,江苏如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蒋乔镇嶂山村王嶂山组180号。
法定代表人:周月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官鹏,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从华,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镇江**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9)苏1111民初5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9)苏1111民初53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镇江**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上诉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剑
审判员 奚松伟
审判员 田 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柳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