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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华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终36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镇江**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黄山南路西侧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红兵,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广洲,江苏如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蒋乔镇嶂山村王嶂山组180号。
法定代表人:周月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官鹏,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从华,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镇江**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9)苏1111民初5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9)苏1111民初53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镇江**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上诉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剑
审判员 奚松伟
审判员 田 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柳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