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11财保67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83361311N,住所地镇江市蒋乔镇嶂山村王嶂山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南京市秦淮区风光里129号601室不动产(产权证号:宁房权证秦转字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南京市秦淮区风光里129号601室不动产(产权证号:宁房权证秦转字第××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吴翔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徐烨

书 记 员 姚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