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11民特8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王能春,男,汉族,1974年1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7401244719,住南京市秦淮区风光里129号601室。
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83361311N,住所地镇江市蒋乔镇嶂山村王嶂山组1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12月10日生,住江苏省。
被申请人:申永妹,女,汉族,1963年5月17日生,住江苏省。
申请人王能春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永妹银行存款1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其他财产。本院作出(2020)苏1111财保67号民事裁定、(2020)苏1111财保67号之一民事裁定,按照被申请人王能春的申请进行了财产保全。由于案涉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2020年10月22日,申请人王能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永妹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0)苏1111财保67号民事裁定、(2020)苏1111财保67号之一民事裁定的全部保全措施(包括对各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保全措施)。
审判员 房东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唐文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