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民终10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蒋乔镇嶂山村王嶂山组180号。
法定代表人:张长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国,江苏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富,镇江市丹徒区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天生,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华龙,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9)苏1112民初1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9)苏1112民初16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709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4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剑
审判员 甘可平
审判员 田 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柳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