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宇翔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东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11民初5221号
原告:安徽宇翔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合肥市骆岗镇。
法定代表人:庄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东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宇翔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东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宇翔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宇翔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宇翔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8元,减半收取为1754元,由原告安徽宇翔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