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东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129民初371-1号
原告:******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镇黑山村。
法定代表人:华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房延喜,男,1986年1月7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被告:江苏东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兴业路9号。
法定代表人:刘长征,总经理。
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东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2.50元,由******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丽靖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孟繁颖
书 记 员 黄秋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