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执536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江苏东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兴业路9号。
法定代表人刘长征。
被执行人管成坤,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14401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4月15日受理***、**申请执行江苏东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管成坤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4170000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目前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限制江苏东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管成坤的高消费;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后,将被执行人、管成坤的账户予以冻结。因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内余额不足,名下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进展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1440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的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 建
审判员 方钦少
审判员 钟在洪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开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