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4民初1662号
原告:枣庄万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道三里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坛山办事处**小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东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兴业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南小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义堂路8号,系公司员工。
原告枣庄万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东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枣庄万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枣庄万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庄万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4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343元,均由原告枣庄万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