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11民初534号
原告:***,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业林,江苏欣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5月19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江苏广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环城北路
法定代表人:孔涛。
原告***与被告**、江苏广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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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孙秀花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