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张娟、***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11民初1284号
原告:张娟,女,1970年1月1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原告:***,男,1968年9月9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林林,江苏苏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红,江苏苏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管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嘉禾颐苑5幢5层。
法定代表人:王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广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环城北路北侧善达路1号(河滨街道办事处三楼)。
法定代表人:孔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王力,男,1982年5月19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孔涛,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原告张娟、***与被告江苏管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金公司)、江苏广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拓公司)、王力、孔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
原告张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管金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72197.26元及利息暂计230000元,本息暂合计1102197.26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12月14日。利息计算具体明细为:1.2018年4月9日至2020年2月27日的利息为47890.4元;2.其余利息以872197.26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8日起按照月息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广拓公司、王力、孔涛对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原告为夫妻关系,2017年被告管金公司多次向二原告借款合计90万元,并由被告广拓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2018年4月9日,二原告与被告管金公司、广拓公司进行结算,仍欠二原告借款本金90万元,并向二原告出具书面承诺书一份,承诺分期付款。被告王力、孔涛作为被告管金公司、广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承诺个人对债务进行担保。经二原告多次催要,四被告未按承诺书约定期限偿还借款。二原告曾于2018年12月向贵院提起诉讼,后因被告管金公司于2018年12月8日还款10万元,二原告撤诉。2020年2月27日,被告管金公司还款8万元,经原告计算,上述部分还款冲抵本金,剩余借款本金为872197.26元及利息,原告索要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诉至贵院,望贵院受理。
四被告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主合同为原告张娟、***与被告管金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应当依据借款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管金公司的住所地及涉案借款合同履行地均属于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志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 玥
书 记 员 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