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宿城分公司、江苏广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22执5586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宿城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571381994U,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正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加珠,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广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783371536M,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孔涛,该公司总经理。
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宿城分公司与江苏广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1322民初59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江苏广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金额为170971元。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9月8日,本院依法通过邮政快递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财产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2、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婚姻登记信息等身份和财产信息,但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通过以上执行措施,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调查现场照片及谈话笔录、通话录音/记录、协助执行/调查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复材料等予以证实。
2021年12月22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本院告知其本案将作终止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姜 山
审判员 王亚洲
审判员 廖胜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