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23民初1132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9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灌云县*********1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广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环城北路北侧善达路1号(河滨街道办事处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广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灌云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同兴镇三川村益庄组。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广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广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灌云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茆 芹
书 记 员 穆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