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临汾市兴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通华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023民初993号
原告:临汾市兴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襄汾县新城镇张槐村。
法定代表人:伊建刚,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杰,襄汾县新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华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高新区开元大道55号。
法定代表人:罗国平,执行董事。
被告:南通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南通市海安第江中路85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罗国平,执行董事。
原告临汾市兴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华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2020年7月10日,原告临汾市兴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二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南通华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临汾市兴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汾市兴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10元,由原告临汾市兴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丽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刘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