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94南通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华茂数控机床有限公司、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21民初194号
原告:南通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20621138573119T,住所地海安市西城街道开元大道55号。
法定代表人:罗国平,董事长。
被告:南通华茂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565310233P,住所地海安市城东镇开发大道(通榆东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XX。
被告:XX,女,1970年10月5日生,住海安市。
原告南通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公司)诉被告南通华茂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茂公司)、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两案,本院均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纠纷与本院(2019)苏0621民初193号案件所涉纠纷系相同的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应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9)苏0621民初193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卢义林
人民陪审员  吴达华
人民陪审员  王祖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 助理  陆晓丽
书 记 员  陈小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