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华茂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民申字第023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南通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长***85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通华茂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开发区开发大道(通榆东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南通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通华茂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茂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中民终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安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关于”按照合同约定,华茂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工程余款,但从现有证据来看,华安公司只是要求华茂公司组织验收,直至原审法院现场查勘时,仍存在部分窗户未安装、屋顶有洞等问题,且华安公司一直未能向华茂公司提交工程竣工报告,故目前付款条件尚未成就”的认定有误。第一、华安公司已完全按图纸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一审法院现场勘查时存在的问题不是华安公司没有施工,而是因为遭到人为破坏。第二、按照一审法院意见,庭审后华安公司对被破坏的地方进行了维护,满足了工程竣工验收的要件,华安公司2013年8月14日书面通知华茂公司和工程监理约期组织验收,但是华茂公司不组织初验,责任不在华安公司。第三、华茂公司虚假出资,资信状况严重恶化,在建工程已经被查封,已无力支付工程款。华茂公司拒绝工程验收、拒绝接受工程,其目的就是为了拒绝支付工程款。第四、涉案建筑已经被案外人查封,因另案正委托拍卖,由于案涉工程存在违法建筑以及拍卖不掉的情况,本案建设工程优先权难以行使。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双方针对厂房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华安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华茂公司支付案涉工程款及利息等。依照合同约定,华茂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工程余款。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华安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或其承诺的进度完成工程施工,直至一审法院进行现场查勘时,仍存在部分窗户未安装、墙面有水印,屋顶有洞等问题。华安公司虽称窗户早已安装、被盗,为此华安公司报警,但华安公司就此未能举证证明。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第六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根据前述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首先工程要完工。但是,华安公司尚未完成案涉工程的全部施工,亦未向华茂公司提交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案涉工程并不具备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一、二审法院未采纳华安公司关于华茂公司人为设置障碍阻碍工程验收、为了自己的利益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意见,认定案涉工程未能竣工验收的责任不能归咎于华茂公司,并无不当。因案涉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华安公司要求华茂公司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并依华安公司诉请确认其对案涉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华安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通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陈军
代理审判员*群
代理审判员*智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龚晨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