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安县海润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安民初字第0039号
原告南通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长***85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南通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南通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安县海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精细化工园内。
法定代表人***,海安县海润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海安县海润化工有限公司职工。
第三人***。
原告南通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安县海润化工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南通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19元减半收取6859.5元,由原告南通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见习书记员丁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