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程龙智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31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安执字第01413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长江中路85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进,公司副经理。
被执行人***。
关于南通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5)安高商初字第000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通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南通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此案保留债权,暂缓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南通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此案保留债权,暂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长毛国彬
执行员万流兵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