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12民初1431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男,196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江苏玮业玮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双仙路。
法定代表人:黄玮,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玮业玮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敏亮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 翠
书 记 员 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