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8082号之二
原告:江苏清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黄桥镇盛润庄园**。
法定代表人:李年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斌,泰兴市珊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玮业玮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双仙路。
法定代表人:黄玮,董事长。
原告江苏清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玮业玮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清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刘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黄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