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民初539号
原告:**,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告:江苏玮业玮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黄玮。
原告**与被告江苏玮业玮创实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
审 判 员 严 超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丁佳驹
书 记 员 王鑫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