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玮业玮创实业有限公司

539某某与江苏玮业玮创实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民初539号

原告:**,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告:江苏玮业玮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黄玮。

原告**与被告江苏玮业玮创实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

审 判 员  严 超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丁佳驹

书 记 员  王鑫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