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内2201民初2055号
原告:兴安盟智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北物流园区融佳建材市场14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201MA0QPPGFXX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6年6月6日出生,满族,一庐涮肉(火锅店)负责人,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被告:兴安盟一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新区森发商城6-6-18新区森发市场-1夹层商业-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兴安盟智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兴安盟一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安盟智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兴安盟一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兴安盟智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给付原告装修款400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兴安盟智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第一被告***于2021年8月10日签订承包合同,为位于本市众仁广场西侧第二被告的火锅店进行装修。现被告尚欠装修款40000.00元未给付,被告***于2021年12月3日为原告出具一张借据,约定还款日为2022年1月3日。此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答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当我与原告签订装修合同时已经给付了50000.00元装修款,在装修过程中,原告称其已经垫付了1万余元,后来资金不足就停了一个月,我不想按照合同装修了,想简装。原告也未按照合同装修完毕,我要求原告提供装修明细单,原告一直推托没有提供。原告主张其装修款应给付120000.00元,在双方协商后,扣除已经给付完毕的50000.00元,我出具了一张40000.00元的欠据。
被告兴安盟一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10日,原、被告签订一份装修承包合同,为位于本市众仁广场西侧第二被告的火锅店进行装修,工程价款为320000.00元。签订合同时,被告给付了原告首期款50000.00元。在施工过程中,被告要求改为简装。施工结束后,经双方协商,2021年12月3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款协议,协议中约定***向甲方(兴安盟智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借款40000.00元,借期1个月。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款协议、承包合同及其与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提供了欠款协议、承包合同证明二被告欠装修款的事实,被告兴安盟一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进行质证、答辩,放弃了相应权利;被告***对此无异议,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装修款40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兴安盟一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兴安盟智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装修款4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被告***、兴安盟一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五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全额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义务方的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负有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另应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行金。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直接对相关当事人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