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功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和县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京功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23民初2111号
原告:和县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乌江镇宋桥行政村丁家碾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691076046H(1/1)。
法定代表人:闵建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功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丹阳湖北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783844567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和县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功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和县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县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县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620元,由和县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江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