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功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和县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功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皖0523执保217号
本院在执行安徽和县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京功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南京功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南京功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荣
书记员  李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