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某某、某某与被告某某、某某、南京功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15民初4648号
原告:***,女,1965年2月7日生,汉族。
原告:***,男,1986年10月28日生,汉族。
原告:***,女,1985年5月6日生,汉族。
上列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4月19日生。
被告:***,男,1978年12月21日生,汉族。
被告:南京功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783844567K),住所地在南京江北新区浦泗路29号中泰大厦9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83490580XH),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69、37号。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京功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