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822执1144号
申请执行人:***鼎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桑植县瑞塔铺镇鸟儿岭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昌***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昌***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市宏生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永定区子舞路市检察院一楼东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的申请执行人***鼎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宏生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湘0822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鼎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7256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算),承担案件受理费3000元和执行费5533元。
2023年1月18日申请执行人***鼎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宏生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鼎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现被执行人***市宏生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执行款200000元,执行费5533元已交纳。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822执11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龚 龑
代理书记员 彭 根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七)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九)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
(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
(十一)案件被上级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
(十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
(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前款除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