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宏生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鼎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市宏生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822执1144号 申请执行人:***鼎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桑植县瑞塔铺镇鸟儿岭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昌***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昌***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市宏生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永定区子舞路市检察院一楼东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的申请执行人***鼎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宏生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湘0822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鼎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7256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算),承担案件受理费3000元和执行费5533元。 2023年1月18日申请执行人***鼎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宏生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鼎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现被执行人***市宏生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执行款200000元,执行费5533元已交纳。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822执11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龚 龑 代理书记员  彭 根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七)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九)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 (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 (十一)案件被上级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 (十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 (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前款除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