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宏生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慈利县立飞门窗厂、某某市宏生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县分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822民初1317号 原告:慈利县立飞门窗厂,住所地湖南省慈利县岩泊渡镇岩泊渡步行街5号,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大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宏生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县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县澧源镇***社区张家组101号。 负责人:***,公司经理。 被告:***市宏生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永定区子舞路市检察院一楼东头。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慈利县立飞门窗厂(以下简称“立飞门窗厂”)与被告***市宏生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宏生公司**分公司”)、被告***市宏生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生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慈利县立飞门窗厂投资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宏生公司**分公司及宏生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慈利县立飞门窗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工程款57410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885元(暂计算至2022年5月12日,利息自2022年5月2日起以欠款金额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上浮50%即5.55%计算,至付工程款付清为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保险费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11日,原告与被告下属**故事C区项目部签订《栏杆百页安装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对被告下属**故事C区项目部承建的金科世家二期项目范围内的栏杆及百页进行安装施工,并约定了计价方法、结算方式、施工工期等内容。后因被告需要开具发票,原告注册设立了慈利县立飞门窗厂,并经被告同意在合同上予以加盖公章。2021年11月11日,原告与宏生公司**分公司签订《栏杆、百叶安装工程结算协议》,协议确认原告已将被告宏生公司**分公司分包的**故事C区住宅小区百叶、栏杆等分部工程全部施工完毕,截止到2021年10月31日,被告宏生公司**分公司应付未付款项为669108元。2022年1月18日,**故事C区住宅小区项目经理及建设方签字确认,因主楼楼梯通风口百叶发生更改,对已做未安装工程量补偿原告材料及人工费用5000元。2022年1月29日,被告宏生公司**分公司向原告支付材料款100000元,仍下欠应付款项574108元。2022年1月26日,被告宏生公司**分公司**故事C区住宅小区项目负责人***签字承诺以上款项于2022年5月1日支付完毕。截至目前,被告仍未能付清上述承揽款项,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宏生公司**分公司、被告宏生公司共同辩称:1.被告下属**故事C区住宅小区项目部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对外不能代表法人对外签订合同;2.《栏杆百叶安装工程协议书》中的首部和尾部的甲方不一致,首部为宏生建筑装饰责任公司**故事C区住宅小区项目部,尾部为***市宏生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加盖的公章为***市宏生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故事C区项目部;该协议书承包的范围为金科世家住宅小区,但工程结算表却是**故事C区5#、6#、7#栋,金科世家住宅小区和**故事C区是两个不同的工程项目,原告的主张存在许多矛盾之处;3.《栏杆、百叶安装工程结算协议》不是宏生公司**分公司与原告进行的结算,该协议上加盖的印章系他人伪造的,该协议系虚假协议。该协议上的***不是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无权代表两被告与他人进行工程结算。该协议的内容明显不真实,截至2021年10月31日,通过宏生公司**分公司给原告支付的款项不是460000元,两被告有证据证明给原告支付的是660000元;4.分部分项(百叶、栏杆)工程量结算表均没有经过监理单位**和签字确认,因此对其真实性存疑;5.工程量总额的2%工程款作为质保金在工程竣工后三年内无任何质量问题才能支付,原告要求按年利率5.55%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6.宏生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对外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耀宇置业有限公司将**县澧源镇***社区的**故事C区住宅小区建设工程发包给了***市宏生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9月11日,***与***代表的***市宏生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故事C区项目部签订《栏杆百页安装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由***对项目部承建的金科世家住宅小区二期工程所有栏杆及百页进行安装施工,并约定了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承包价格及计价方法、付款方式(材料进场后付材料款10万元,阳台栏杆及百叶工程完成经验收合格后付完成工程量总额的80%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所有工程量总额的98%工程款,所有工程量总额的2%工程款作为质保金)、质量保修、质保金返还、施工日期等内容。后因开具发票的需要,***于2020年6月4日注册设立了慈利县立飞门窗厂,并经协议的发包方同意在《栏杆百页安装工程承包协议书》上加盖了公章。 2021年11月10日,***在**故事C区住宅小区百叶栏杆工程量结算汇总表、百叶栏杆结算表1(5#栋)、百叶栏杆结算表2(6#栋)、百叶栏杆结算表3(7#栋)、百叶结算表4(风井口)上签字,其中结算汇总表上显示结算后的总金额为1129108元。2022年1月18日,经**故事C区住宅小区施工单位***签字确认,因主楼楼梯通风口百叶发生更改,对已做未安装工程量补偿材料及人工费用5000元。2022年1月29日,宏生公司**分公司向立飞门窗厂转账支付100000元工程款,此外宏生公司还支付了460000元工程款,对此立飞门窗厂、宏生公司双方均予以认可。现宏生公司尚欠立飞门窗厂574108元(1129108元+5000元-100000元-460000元)。 另查明,***市宏生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县分公司是由被告宏生公司成立的分公司。宏生公司曾就**故事C区住宅小区(即金科世家二期)授权***为该项目的现场施工负责人,负责该项目的一切现场施工管理事宜,授权**会为该项目的财务监管人,负责监管该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现**故事C区住宅小区已经于2022年1月1日交房并投入使用。 本院认为,原告以承揽合同纠纷案由起诉,根据《栏杆百页安装工程承包协议书》的约定,立飞门窗厂作为承揽人不仅包工还需包料,法律关系亦可进一步定性为定作合同关系,本案案由应为定作合同纠纷。结合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栏杆百页安装工程承包协议书》是否真实有效?二、原告主张的工程价款能否得到支持?三、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能否支持? 关于焦点一,表面上看,《栏杆百页安装工程承包协议书》系由原告立飞门窗厂与***市宏生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故事C区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签订,但项目部系被告宏生公司就其承包**故事C区住宅小区工程的相关事宜所设,且签订《栏杆百页安装工程承包协议书》的就是**故事C区住宅小区项目施工负责人***,***代表被告宏生公司与原告签订承包协议书,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另外,根据被告提交的银行电子回单证实,被告宏生公司**分公司也已按约定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可见《栏杆百页安装工程承包协议书》涉及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亦得到被告宏生公司**分公司的认可。因此,《栏杆百页安装工程承包协议书》真实有效,应直接约束被告宏生公司,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被告宏生公司承担。 关于焦点二,关于案涉工程的结算,原告立飞门窗厂主要提供了两份证据,一是《栏杆、百叶安装工程结算协议》、二是相关结算表。对于《栏杆、百叶安装工程结算协议》,被告对该协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该协议上加盖的印章系他人伪造,并提供了湖南省**县人民法院(2022)湘0822民初950号之一决定书予以证明,上述决定书载明:“在湖南省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平台登记的编号为4308220013303的公章名称应当是**县君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市宏生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的章印编号是4308220013393”,而《栏杆、百叶安装工程结算协议》上所加盖的公章编号就是4308220013303,明显与宏生公司**分公司所登记的印章不一致。另外,在《栏杆、百叶安装工程结算协议》上尾部甲方(宏生公司**分公司)一栏还有“结算人员”***、“委托代理人”***签字,且***签字承诺2022年5月1日前支付完毕结算协议中的应付款项。而本案中原告对***、***二人的身份未能举证予以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栏杆、百叶安装工程结算协议》不能作为双方的结算依据,本院对《栏杆、百叶安装工程结算协议》不予采信。对于相关结算表,记载了详细的工程量及单价,与《栏杆百页安装工程承包协议书》等内容相印证,且有现场施工负责人***的签字,本院予以采信。 另外,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原、被告对结算协议中的已付工程款的金额有所争议,原告只认可共计收到工程款560000元,而被告则辩称其已付工程款760000元,且提交了银行的电子回单证实。实际上双方争议的即2021年3月18日宏生公司分公司转账支付给立飞门窗厂的200000元,经本院与**故事C区住宅小区(即金科世家二期)财务监管人**会核实,该笔200000元系支付的案外工程金科世家一期的工程款。故本院对被告关于已付的工程款应为760000元的主张不予采信,并对原告主张的被告已付工程款为56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综上,根据栏杆、百叶工程相关结算表,被告宏生公司应支付原告立飞门窗厂工程款1129108元,减去已支付的560000元(460000元+100000元),再加上结算后经施工单位签字确认补偿的材料及人工费5000元,被告宏生公司尚应支付原告立飞门窗厂工程款574108元。此外,按照《栏杆百页安装工程承包协议书》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所有工程量总额的98%,所有工程量总额的2%工程款作为质保金,而**故事C区住宅小区已经于2022年1月1日交房并投入使用,现今协议约定的3年质保期亦未至,故本案中对被告宏生公司关于扣除2%的质保金的辩称本院予以采纳,则被告宏生公司现应支付的工程款为551426元[574108元-(1129108元+5000元)×2%]。 关于焦点三,原告立飞门窗厂主张被告自2022年5月1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上浮50%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因《栏杆百页安装工程承包协议书》中并未约定逾期利息,也未约定款项支付的具体期限,只是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所有工程量总额的98%工程款”,而双方已于2021年11月10日进行结算,现**故事C区住宅小区业已于2022年1月1日交房并投入使用,故对原告的利息损失可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以551426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关于原告主**全费、保险费,因原告没有提供相关依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七十一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2022年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市宏生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慈利县立飞门窗厂栏杆、百页安装工程款551426元,并自2021年5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利息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慈利县立飞门窗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74元(已减半),由原告慈利县立飞门窗厂承担200元,被告***市宏生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5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 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