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宏生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红利木业有限公司、某某市宏生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8民终5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红利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西溪坪居委会木业市场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永定区子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宏生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永定区子舞路市检察院一楼东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宏生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县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县澧源镇***社区张家组101号。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会,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原审第三人:***,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上诉人***红利木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市宏生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市宏生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县分公司、原审第三人**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县人民法院(2022)湘0822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红利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红利木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红利木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12元,减半收取5706元,由上诉人***红利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朱 琳 书 记 员 王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