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8民终5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红利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西溪坪居委会木业市场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永定区子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宏生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永定区子舞路市检察院一楼东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宏生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县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县澧源镇***社区张家组101号。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会,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原审第三人:***,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上诉人***红利木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市宏生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市宏生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县分公司、原审第三人**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县人民法院(2022)湘0822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红利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红利木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红利木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12元,减半收取5706元,由上诉人***红利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朱 琳
书 记 员 王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