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执24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圣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睢宁县古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徐州市睢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江苏圣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睢宁县古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宁裁字第139-32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裁决书履行义务为由,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睢宁县古邳镇人民政府银行存款52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柏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