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民终25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圣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849505218,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星甸镇工业开发区C-148。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有忠,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1284014457140W,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双园路**。
法定代表人:成猛,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越,江苏清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垂扬,江苏清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圣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20)苏1204民初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20)苏1204民初7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圣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48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高 云
审判员 李志霞
审判员 李 霖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卞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