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204民初4827号
原告:江苏圣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星甸镇工业开发区C-14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姜堰区顾高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顾高镇双园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清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江苏清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圣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姜堰区顾高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圣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