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211执76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东南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1462881159;
住诸暨市暨阳街道暨阳北路8号东方时代广场C幢。
法定代表人:黄玲夫
被执行人:开封大庆置业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200062664152H;
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东京银座**楼**;
法定代表人:俞小大。
本院依据(2019)豫0211民初404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浙江大东南建设有限公司与开封大庆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立即通过网络查询,开封大庆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其他财产。未发现被执行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尚未执行到位590499.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调查措施,除被执行人账户的零星存款告知申请人公司后不要求法院采取措施外,被执行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开封大庆置业有限公司负有向申请人浙江大东南建设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丽平
审判员 于振宇
审判员 刘庆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田智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