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2民初6549号之一
原告:浙江大东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暨阳北路**东方时代广场**。
法定代表人:黄玲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绍军,浙江剑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瑞远航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阳明北路**。
法定代表人:朱友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大东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瑞远航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大东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大东南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大东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04元,由原告浙江大东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钦宇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董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