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81民初732号
原告:***,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平,浙江墨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大东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暨阳北路8号东方时代广场C幢。
法定代表人:黄玲夫,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绍军,浙江剑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佩芳,浙江剑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大东南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大东南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大东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冬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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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周 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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