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金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常熟市金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金本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15436号之一
原告:常熟市金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珠海路23号隆盈商务广场1幢A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84963541U。
法定代表人:王丽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为军,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洁,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金本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联丰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0893758527。
法定代表人:沈根珠。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生宇,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熟市金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金本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常熟市金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金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金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50元,由原告常熟市金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益虎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姚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