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民初6173号
原告苏州环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科技城锦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7855514342。
法定代表人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存明,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昱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领汇商务广场**信用代码:91320594579509083D。
法定代表人:蔡风佳。
被告:苏州市合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阳澄湖中路码:91320507798328151H。
法定代表人:蔡风佳。
原告苏州环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昱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市合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原告苏州环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环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环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08元,由原告苏州环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佳政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郭 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