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环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苏州环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582民初5231号
原告:***,女,1974年3月6日生,彝族,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润宁,江苏庖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环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科技城锦峰路158号28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存朋,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子扬,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苏州环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创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国忠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润宁,被告环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存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2020年7月份,原告***进入被告位于张家港××路江南院子工地项目名为江南石榴世家院子项目做外墙油漆工的工作。2020年9月13日,原告在工地上高空作业时不慎被吊篮砸到手,9月21日经张家港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右食指末节基底部撕脱骨折”。出院后原告要求被告为其申报工伤但未果,自己申报又被告知劳动关系不明确。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如被告愿意协商,原告同意在贵院的主持下予以调解,如调解不成,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环创公司辩称:一、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二、本案应先申请仲裁。
经审查关联案件(2021)苏0582民初1501号:2020年12月31日,***向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为此于2021年1月20日起诉,要求确认与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审理中,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环创公司出具的说明,内容为:我司为石榴江南院子外墙保温与外墙涂料、真石漆工程分包施工单位。我单位分包后,与梁桃签订施工合同,***为梁桃手下班组王敬久(小老板)雇佣的涂料施工人员。……经核实,王敬久雇佣***在此项目的截止施工时间为2020年9月13日,13日以后就不在此工地干了,***不是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人。***为此于2021年3月18日撤回起诉。2021年3月23日,***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环创公司的劳动关系。
经审理查明:环创公司从苏州新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分包了石榴江南院子外墙保温涂料、真石漆工程。2020年4月13日,环创公司与梁桃签订外墙涂料施工分包协议,主要内容是由梁桃承包石榴江南院子26#、30#、34#~41#楼、独立商铺、生活泵房、2#配电房、4#配电房外墙涂料施工。梁桃雇佣***在该工地工作。2021年9月21日,***到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经影像学诊断为右食指末节基底部撕脱骨折。
本院认为:本案中环创公司承包建设工程后,将建设项目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梁桃,梁桃雇佣***工作,环创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孙国忠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石 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