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苏0404行审53号
申请人:常州市钟楼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洪庄路2-6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俊,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伟。
委托代理人:陈明。
被申请人:常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西林街道马家村小凌组29号。
法定代表人:凌勇。
常州市钟楼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11月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十)项之规定,作出常钟综执罚字[2019]第2019005169号行政处罚决定。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于2020年8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本院执行的常钟综执罚字[2019]第2019005169号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效,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常州市钟楼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的要求被申请人常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纳行政处罚罚款500元、加处罚款500元,合计100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霞
人民陪审员 梁秋南
人民陪审员 过家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欣